分家協議必須全部人都簽字嗎 分家協議什么情況下可以推翻( 二 )


我國共有兩部《收養法》 , 一部是1992年4月1號實施的 , 一部是1999年4月1號實施 , 在1999年頒布實施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 ,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 , 雖未辦理合法手續 , 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
構成事實收養 , 則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長期共同生活;
須公開以父母子女相稱 , 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
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 。董女士和大爺、大媽長期生活 , 但其與生父母是否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
二、大爺的遺產由誰繼承?
董女士與大爺、大媽親情濃厚 , 盡到了主要的扶養義務 。大爺去世后 , 在未留遺囑的情況下 , 財產應當由其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
董女士與大爺、大媽是否形成事實收養對其能否參與繼承影響較大 。如果形成事實收養關系 , 那么可以主張作為繼承人與姐姐和大媽共同繼承 。如果法院認定未形成收養關系 , 那么董女士可以舉證自己盡到了較多的撫養義務 , 主張分割部分遺產 。


分家協議必須全部人都簽字嗎 分家協議什么情況下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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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女士能否按照大媽的遺贈協議繼承?
大媽給董女士留下了遺贈協議 , 遺贈協議和遺囑一樣 , 只能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 。大媽意思表示明確 , 盡管大爺去世后沒有做遺產分割 , 但是仍舊可以析出姐姐繼承的遺產份額 , 剩余由董女士繼承 。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需要在60天內向繼承人作出 , 因此提醒受遺贈人 , 在知道遺贈后應當向其他繼承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 , 短信、郵件、書面郵寄等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董女士在兩個月內向姐姐表示接受后 , 可以按照遺贈協議進行繼承 。
四、董女士與姐姐簽訂的分家協議是否有效?
董女士顧念親情 , 在大媽去世后與姐姐簽訂了分家協議 , 對遺產各自繼承部分予以了明確 。分家協議是雙方對于大爺、大媽遺產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 , 而且董女士有大媽留下的遺贈協議 , 能夠參與到繼承分割中來 , 與姐姐協商一致簽下分家協議的行為應當是有效的 。
五、如何進行維權?
從案情來看 , 姐姐作為大媽宅基地的被拆遷人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協議 , 為推翻拆遷協議 , 董女士應當先行確認分家協議有效 , 以確定自己是合法的被拆遷人 。如果分家協議無效 , 可以從事情的本質出發 , 董女士明確表示接受遺贈 , 主張分割大爺的部分遺產等確認自己可以繼承的份額 , 這樣應當也能倒推董女士為被拆遷人 , 分割拆遷利益 。
【分家協議必須全部人都簽字嗎 分家協議什么情況下可以推翻】本案過程比較復雜 , 但是董女士和姐姐對遺產繼承已經達成一致意見 , 在訴訟策略的選擇上比較明朗 。法院在事實查明中會和雙方詢問過程 , 過程也有可能影響到最后的結果 。#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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