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什么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什么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同時也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權限制的主要內容 。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與促進知識傳播與進步的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對其作深入廣泛的探索與研究 。文章試從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來源與建構以及實踐發展等方面對這一制度進行探析 。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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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概念是研究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前提 ?,F實中對合理使用的界定與判斷相當棘手,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合理使用的概念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 。
對于什么是合理使用,各國理論界都有不同的定義 , 即使在我國也有許多不同學說,但其精神本質卻大相徑庭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將合理使用定義為“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睂τ谶@一定義相對于主流學說,筆者認為尚有改進的空間 。合理使用的含義限定必須要達到我們所追求的利益保護和利益平衡標準 , 方能較少的引起歧義與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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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也是普通法系國家尋求版權法的平衡精神的一項重要手段 。同樣,這也是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的限制的精神實質所在,體現了版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允許他人在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無償地使用其作品,有利于促進知識的傳播與文化的進步,對于我國當前建設文化強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

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限制的主要內容,也是知識產權中對權利限制的一項重要制度 , 它是著作權法制度設計的王冠上一顆璀璨的寶石 。合理使用制度的價值目標 , 在于通過均衡保護的途徑 , 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 。因此作為獨占權利的著作權,在一定的范圍內不應阻滯作品的傳播和使用 。這一思想在構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現 。合理使用制度的社會意義和合理性價值也體現于此 。這一制度設計兼顧了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也是利益平衡理念的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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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一個重要議題 , 對于它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理論與實踐中,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似乎都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因為這也是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所在,所以這個問題也是難以回避的 。

世界上第一次將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寫入法律的是美國版權法 。

美國版權法是這樣規定的:“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對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考慮一下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 。合理使用是否是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是否是基于非商業目的 。(2)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3)使用作品的數量和性質是否是原作的核心內容 。(4)合理使用對原作的市場價值和預期價值是否有影響 。而我國對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第22條的列舉式規定中 。但是 , 從立法層面來說,這種規定并不完善,隨著時代的變革與發展,也會面臨更多新的問題 。

二、各國理論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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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模式的最大特點是保持完全的開放性,使法官可以不受法律列舉性規定的限制 。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規定在著作權法第 107 條,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 , 將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為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一種例外,并為了更好的闡述而列舉了幾個非排他性的允許使用的例外 。第二部分是規定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需要進行判斷,該判斷要考慮四個因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質、版權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和該使用對于市場的影響” 。第三部分是對未出版書籍的一個補充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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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合理利用模式對合理使用行為進行了目的限定 。例如,《英國版權法》第29條和第30條規定,出于三種目的可構成合理利用:研究或個人學習;批評或評論;時事報道 。這種立法設計為法官判斷具體行為的合理性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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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著作權例外模式在立法上窮盡式地列舉構成例外的具體行為 , 最典型的是德國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德國著作權法列舉了十四種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也與其類似 。

此外,《伯爾尼公約》和TRIPS也規定了著名的“三步檢驗法” ?!恫疇柲峁s》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符合合理使用 。(1)摘錄 。(2)教學使用 。(3)時事使用 。TRIPS也明確指出,參加該條約的成員國,在不損害著作權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使用該作品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合理使用 。

三、合理使用的實踐探析與啟發

在涉及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的著作權糾紛中 , 北京市高院認為電視劇中短暫地使用已發表的音樂作品屬于合理使用 。而我國著作權法對此情形卻并未規定 。從此典型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與實踐的沖突 , 這也啟發我們對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

在國家版權局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 , 第42條在列舉了各項具體的合理使用之后 , 增加了一項“其他情形”,并增加了一款限定“以前款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惫P者比較支持這一開放式的立法修改,這也是我們未來完善的方向,可以將列舉式與概括式結合起來,避免各自的弊端和彌補立法的僵化 。另外,隨著新媒體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立法也應與時俱進,對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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