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對于注冊商標人自己的注冊商標,具有排他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以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但這樣的權利是否永久的?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規定呢?
一、商標權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商標法》第39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
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 , 注銷其注冊商標 。
【商標使用期限規定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但是商標權可以連續的續展 , 所以實際上商標權只要當事人選擇續展就會沒有期限的限制 。
二、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商標權取得的方式分為兩種: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他的意志為根據 。
?。?)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標權及他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
2、商標權取得的原則
?。?)使用原則
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 。
?。?)注冊原則
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能取得商標權 。
?。?)混合原則
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確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兩種事實 , 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
三、商標權繼承的規定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注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 , 商標注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注冊登記,變更注冊人名稱,成為新的注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 。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 。在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 , 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注冊期滿 , 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 。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注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 , 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
四、商標權終止的情形
1、因注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展注冊 , 導致注冊商標注銷 , 商標權因而終止 。
2、因商標注冊人自動申請注銷注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
3、因注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
4、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
5、因商標注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注冊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
6、因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定被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