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承擔名詞解釋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情況下,債務依當事人約定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兩種類型 。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由承擔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負擔債務的情況,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 。
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由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情況,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 。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本條是關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的規定 。
【債務承擔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承擔名詞解釋】第三人履行債務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未退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在第三人履行債務中,債務人并不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僅是履行債務輔助人 。
《民法典》第523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免責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履行債務之區分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自己的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人自己退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
1.債務人是否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因由債務受讓人履行債務已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與第三人成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在第三人履行債務中,債務人并不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僅是履行債務輔助人 。
2.第三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 。在第三人履行債務中,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
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第三人履行債務之區分
債務加入,本質上是增加一個新的債務人來保障債權實現,屬于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無需債權人同意,在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的場合,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 。
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但債務人并不免除原債務,二者成為債權人的共同債務人,即債務人和承擔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人和承擔人可就債務份額作出約定,但該約定僅在債務人和承擔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
對債權人而言,并存的債務承擔起到了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其效果等同于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承擔人之一部分或全體主張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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