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全文 社會保險法35條

社會保險費用應當如何繳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可是,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種種目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少繳不繳相關社保費用,進而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 。以下3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對于用人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者不僅有權說“不”,而且有權要求其給予賠償 。
【社會保險法全文 社會保險法35條】【案例1】縮小員工參保范圍,應當限期予以改正
小李所在公司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只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而作為勞動主力的農民工一直被排除在外 。近日,公司的違法行為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不過,公司仍有人振振有詞,稱農民工年老后家中還有承包的土地,有自己的生活來源,怎么也要辦基本養老保險?
【點評】
用人單位應當為農民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本單位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全體員工,農民工自然不應被排除在外 。對拒不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案例2】單位縮短繳費期間費用,應當賠償員工損失
2021年12月25日,當梁女士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已領滿12個月的費用,不得再領 。
“我失業前在原公司工作滿6年,不是可以領18個月嗎?”梁女士滿臉疑惑 。工作人員答復:“公司實際上只為你繳納3年零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原來,公司為降低經營成本,曾多次斷交過梁女士的失業保險,其累計繳費時間只有2年零6個月 。
梁女士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點評】
梁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其失業金保險費用損失 。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本案中,由于公司在社會保險繳費中的“偷工減料”行為,導致梁女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從18個月降至12個月,對其被“縮水”的6個月的失業保險費用,公司依法應給予賠償 。
【案例3】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用,依法可處加倍罰款
2021年10月,劉女士偶然發現,公司為她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率基數并非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而是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0% 。原來,該公司為減少開支又逃避拒不繳費的責任,故意在繳費過程中做了手腳 。
經劉女士舉報,公司因拒不改正,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對公司處以應繳款額三倍的罰款 。
【點評】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處罰并無不當 。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明顯與之相違 。
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可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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