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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2.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見 , 根據《刑法》的規定 ,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情節惡劣,構成、以及其他的 , 應當依法追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 。
4.《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 , 應準予離婚 。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
【法律對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是如何有效處理的】5.也就是如果夫妻之間、其他家庭成員之間 ,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 , 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然經法院調解教育,被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一方不予諒解,堅持離婚 , 應判決準予離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