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駕駛證交強險賠付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償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付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償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償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付嗎 無駕駛證交強險賠償嗎】案例介紹:
2008年10月5日03時30分,李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行車制動性能不合格的轎車將正在作業的環衛工人曲某撞傷,致曲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九級傷殘 。經公安機關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曲某無責任 。李某肇事后逃逸 。肇事車輛所有人為于某 , 于某將車輛借給耿某,耿某駕駛過程中將車輛交給李某駕駛,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
曲某以李某、耿某、于某及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李某、耿某、于某對超出交強險理賠范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
需要探討的問題:保險公司能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 , 本案系無駕駛證的李某駕車所致,且肇事后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只負責墊付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對其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首先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具體理由如下 。
㈠李某、耿某、于某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1、李某無證駕駛、肇事后逃逸,無視曲某生命安危,對曲某應負直接的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 。
2、耿某借車駕駛,對車輛未盡妥善管理義務,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李某駕駛,李某肇事后不對曲某施救,不阻止李逃逸,對曲某的損害有重大過錯,應當與李某共同對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3.于某將制動性能不合格的車輛借給耿某,在國慶節期間長期疏于監管出借車輛,致被借車輛造成曲某損害,亦有過錯,應當與李某、耿某共同對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㈡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李某、耿某、于某進行賠償 。
交強險是一種法定強制保險,與建立在雙方自愿協商基礎上的普通商業保險有很大不同 。只要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就必須投保交強險,不論投保人是否愿意,如不投保還將被公安機關扣留機車、處以行政罰款;其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充分的救濟,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性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保險法》第50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3條、第21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實行嚴格責任,即只要投保的機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原則上就要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損害,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的規定,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駕駛,即便保險公司將這些情形列入保險免責條款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歸于無效,保險公司不應免責,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曲某的人身損害不僅不屬于自身故意造成,而且在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不能將車主于某、車輛借用人耿某、無證駕駛人李某的過錯讓被害人曲某承擔,保險公司不具備法定免責條件 。另外從交強險以及責任險的概念來看,于某作為投保人屬于被保險人,耿某作為于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也屬于被保險人,李某因不具有駕駛證屬于非法駕駛人,不屬于被保險人,但是因無論是于某還是耿某均對曲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買單,即對曲某先行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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