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慮搜集和保留哪些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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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
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

2、公安就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 。
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 。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 。對于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于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

3、證人證言 。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慮搜集和保留哪些證據呢】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 , 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 , 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申請 。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
4、視聽資料 。
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照片等 。
5、書面證據 。
常見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論書、原始的病歷資料、醫療費票據等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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