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標準: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 , 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
扣除對象: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所需材料: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
扣除的計算時間:
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
相關法規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
【南通個稅大病醫療專項扣除指南 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扣除】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