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二次事故責任認定 二次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怎么辦

交通法二次事故責任認定 二次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怎么辦

二次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怎么辦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 , 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于剎車痕跡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于邏輯學上的矛盾關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 。也就是說 , 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為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 , 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 , 并現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交通法二次事故責任認定 二次交通事故無法定責怎么辦】



二次酒駕處罰標準
駕駛證:近日 ,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交管大隊機動中隊民警在成吉思汗街山水社區路口巡邏時,發現一輛由南向北正常行駛的現代轎車突然停在路口 。這一異常行為引起了巡邏交警的懷疑,民警立即上前要求司機靠邊停車檢查 。檢查中,對駕駛員王進行酒精測試后,發現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巡邏民警將該男子及車輛帶回大隊進一步查詢記錄時,在公安內網查詢到,駕駛人王于今年1月12日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賽罕區交警查獲 。當時酒精檢測結果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8毫克 , 王被罰款2000元,記12分,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 。原來,3個月前,王因酒后駕車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部門暫扣 。三個月后 , 王無視交警的勸阻和處罰,甚至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當場抓獲 。鑒于王某的行為屬于二次酒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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