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時限:
自公民提交《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后2日內辦結 。
【宿遷臨時身份證辦理時限 宿遷臨時身份證怎么辦理】法律依據: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之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 , 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表明在申請領取換名戶名、姓名、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臨時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予以辦理 。
有效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