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提出的限期如何掌握 反訴提出的最后期限

反訴提出的限期如何掌握 反訴提出的最后期限

反訴提出的限期如何掌握
楊先旺律師

反訴是訴訟中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反訴到底應當在什么時限內提出來卻有爭議 。

一是最遲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出 。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 法發(92)22號)156條在案件受理后 , 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 , 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



二是提出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當事人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


【反訴提出的限期如何掌握 反訴提出的最后期限】然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05年12月22日出臺的《當前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三、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適用中存在的幾個問題第7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 , 原則上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從法律效力上講,山東省高院的規范性文件是不能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相抵觸的 。如果兩者存在矛盾 , 則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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