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先后順序

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先后順序

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較為嚴重,難以自行處理的,那么就要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進行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 , 是指交通事故處理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程序 。相信大家也想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帶著這些疑問,具體來看下面的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詳細內容吧 。
一、交通事故處理順序是怎樣的
一)報警、受理和處警
1、報警和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必須填寫《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認真做好以下記錄:
①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③人員傷亡情況;
④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⑤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
對于不屬于交通事故案件或者不屬于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 , 不予受理,但是應當告訴報案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報案 。
2、處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 。
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由其通知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派人前往處理 。
交通警察到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后,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到達時間和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形態、初查后果等現場簡要情況 , 需要增加救援人員或者裝備的,一并報告 。現場處置結束后,應當再次報告 。
二)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 , 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 , 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
(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 , 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 。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

(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
三)現場調查(偵查)、取證
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時 , 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①勘查事故現??,查敏|鹿食盜盡⒌筆氯?、道|芳捌淇占涔叵島褪鹿史⑸鋇奶炱榭觶?
②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③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④其他調查工作 。
1、現場勘查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 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
在交通事故現場 ,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但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和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物品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 。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
2、檢驗、鑒定
在調查取證階段,對交通事故中的人員、車輛、道路以及痕跡、物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 。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 。超過20日的 , 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報告后2日內將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以1次為限 。
四)立案
交通事故立案,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是否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一項工作制度 。立案是交通事故處理的前提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經批準予以立案 。
接著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或單位參與事故處理有關事宜 。對不屬于交通事故的 , 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并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 , 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是一種多用途通知書,對不受理、不立案、不調解等事項都可使用 。俗稱“萬能通知書” 。
五)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
1、交通事故認定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 , 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
2、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 ,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當場向各方當事人宣布 。復核以1次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①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③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
六)處罰裁決
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
對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 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 , 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 , 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

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 。
七)損害賠償調解
公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申請的情況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并調解下,解決當事人有關損害賠償爭議的行政調解活動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 , 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
1、當事人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方式
①當事人之間的協商;
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③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④向保險公司素賠 。
2、調解的條件
①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②各方當事人必須具有調解的合意;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必須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④必須以法定形式,即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
3、調解時限的起算和調解期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并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調解起算日開始后,在調解的期間內與當事人約定具體的調解時間、地點和方式,并于調解時間的3日前通知當事人 。按規定應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
4、調解的程序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②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③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比例:
④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
⑤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爭議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5、不予調解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共同提出調解申請的;
②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③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④對交通事故認定(包括復核結論)有異議的;
⑤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
6、在調解期間終止調解的情形
①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③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
八)制作案卷文書
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將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按規定程序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的書面材料總合 。
二、造成當事人損害的交通事故理賠順序
1、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2、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 , 當事人可以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
三、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交通事故理賠順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
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1)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可以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
(2)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 。
(3)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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