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多少時間有效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多少時間有效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時間一般是三天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 , 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不具備制作條件的 , 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 , 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多少時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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