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 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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