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在鞍山市立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離婚證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原婚姻登記證有瑕疵的 , 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1.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省或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省的現役軍人 , 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雙方目前常住戶口均不在本省的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本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 可以向本省任一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4.一方為本省內地居民,另一方為非內地居民,可以向現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負責涉外國人、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
5.一方目前常住戶口不在本省,另一方為非內地居民,或者雙方為非內地居民,原婚姻登記在本省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負責涉外國人、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 。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
三、當事人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五、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
溫馨提醒:
【結婚手續】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或有效的臨時身份證、戶口薄 。(注:身份證與戶口本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需一致)
【在鞍山立山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領離婚證需滿足條件】2.離婚:還需提交離婚證件、戶口薄注明“離婚” 。(注:離婚證件為非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提交法院開具的法律文書生效情況確認表)
3.喪偶:還需提交死亡證明、戶口薄注明“喪偶” 。
4.現役軍人: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男滿25周歲 , 女滿23周歲 。
5.雙方二寸彩色合照3張(不可戴眼鏡、化濃妝、過分P圖)
【辦理離婚手續】
1、雙方身份證原件
2、雙方戶口本原件,需有身份證號碼且戶口本婚姻狀況標注“已婚”
3、雙方結婚證原件
4、有房子帶房產證原件(沒有房產證帶購房合同和發票)
5、需要填寫車輛協議需要提供機動車證原件(綠本)
6、已到法院立案的當事人需提供“法院撤訴證明”或是法院駁回“判決的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
7、雙方單人二寸彩照各兩張(近期三個月內免冠,同底板照片)
8、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9、離婚協議一式三份(A4紙打印版,不要簽字寫日期)
【申請離婚手續】
1、雙方身份證原件
2、雙方戶口本原件 , 需有身份證號碼且戶口本婚姻狀況標注“已婚”
3、雙方結婚證原件 【補證手續】請電話咨詢 0412-6823180
地址:
立山區建國大道252號(原西簡易回遷樓) 立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C區婚姻登記處
聯系電話:
0412-6823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