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強險目前實行了新的賠償標準:交強險最高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賠償限額維持2000元不變 。【交強險賠償新標準適用時間 交強險賠償新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