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中關于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版權法中關于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影視作品、音樂作品,錄像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抄襲,指竊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 。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那版權法中關于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 。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一般來說應當遵循兩個標準:


其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二 , 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


另外,抄襲可分為兩種形式:


低級抄襲: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后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 。


高級抄襲: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 , 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并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后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


【版權法中關于抄襲是怎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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