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有哪些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有哪些特征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調解 。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 。2、經調解后根據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同時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 。4、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責任及調解結果”欄內載明有關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有哪些特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 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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