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主張護理費,原則上必須提供需要護理的證明以及支付護理費的票據 。這就要求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或者門診治療時,在確需護理情況下,及時提醒醫師開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同時保存好支付護理費的相應票據 。保存好護理證明以及護理費票據 , 在將來打官司時,受害人主張護理費才能有理有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 ,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護理費需要提供什么證明 護理費需要什么證明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