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事故處理一般程序 汽車事故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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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 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認定書 , 當場交付當事人 。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自行撤離現場,然后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 , 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一)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實行賠償后,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車輛事故處理一般程序 汽車事故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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