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樊城區教師資格證認定 2023襄陽樊城區教師資格認定公告全文

襄陽市樊城區教師資格證認定 2023襄陽樊城區教師資格認定公告全文

樊城區教育局關于2023年教師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湖北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關于做好2023年我省中小學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和襄陽市教育局《關于2023年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區2023年教師資格認定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認定范圍
1.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須持有樊城區轄區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在樊城區的公民和駐樊城區部隊現役軍人、現役武警可在樊城區申請認定初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 。
2.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襄陽市教育局認定 。
3.戶籍所在地為團山派出所、米莊派出所、車城派出所、七里河派出所、紫貞派出所、劉集派出所和富康路派出所的申請人不屬于樊城區轄區,需要在高新區社會事務辦進行認定 。

4.申請人每年只可以申請認定并取得一種教師資格證書 。
二、學歷標準
申請小學教師資格學歷為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學歷為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學歷為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 經省教育廳批準成立的中等師范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幼師班學前教育專業可視為合格學歷,但還需提供全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 。
三、普通話標準
申請語文學科、小學全科和幼兒園教師資格需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標準 。申請其他學科教師資格需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 。
四、網報時間
1.春季網報時間:4月10日至4月21日(9:00—17:00)
??秋季網報時間:9月15日至9月28日(9:00—17:00)
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www.jszg.edu.cn)從“教師資格認定網報入口”進行申報 。申請人網報信息必須真實、準確 , 因漏報、錯報、瞞報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本人負責 。

2.網報咨詢電話:0710—3818420??
3.網報咨詢QQ群:661820745
4.官方網站:http://www.fc.gov.cn/
五、現場確認時間
1.現場確認時間:?
春季現場確認時間:4月17日—4月21日
秋季現場確認時間:10月9日—10月13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2.現場確認地點:樊城區行政審批局二樓教師資格認定窗口(樊城區長虹北路5號) 。
3.現場確認咨詢電話:0710—3155710 。
4.現場確認需提交材料如下:
 ?。?)本人有效期內的第二代身份證原件(戶口本或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學歷證書原件 。港澳臺學歷還應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 , 國外學歷還應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的原件;【襄陽市樊城區教師資格證認定 2023襄陽樊城區教師資格認定公告全文】

 ?。?)《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
 ?。?)《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
 ?。?)《公民無犯罪記錄證明》 。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查詢開具證明;
 ?。?)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請的,應提供軍官證或警官證,如證件上不能顯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屬部隊或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 , 證明格式依該部隊或單位的規定而定,證明應寫明申請人服役所在地 。
六、體檢時間
1.春季體檢時間:4月22日上午8:00(請提前15分鐘簽到)
??秋季體檢時間:10月15日上午8:00(請提前15分鐘簽到)
2.體檢地點:襄陽市中醫醫院體檢中心(襄陽市樊城區長征路24號) 。
3.體檢咨詢電話:0710—3452429 。
請通過現場確認的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和1張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證件照(應與網報照片一致,照片背面用藍色圓珠筆寫清姓名、身份證號)到襄陽市中醫醫院體檢中心領取體檢表 , 進行集中體檢,體檢結束后請將體檢表交體檢中心 。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體檢的申請人,視為自動放棄 。
七、教師資格認定
根據《湖北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和集中體檢等程序,公示無異議后 , 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
八、其他事項
1.請申請人按規定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網上報名、現場確認和體檢,因申請人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的,認定機構將不再受理 , 責任由申請人本人承擔 。
2.申請人應如實提交相關材料,故意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 并依據教師資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3.教師資格證書不提供郵寄服務,需自行領取 。
4.未盡事項按《襄陽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襄教文〔2018〕85號)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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