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公安機關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公安機關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

1.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 ,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 。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 , 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公安機關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如何救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 ,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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