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休學政策規定 山東省休學政策


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有效證明 , 經學校審核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休學手續 。

【濟寧休學政策規定 山東省休學政策】初中、高中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

第十七條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并在傳染期的,學校應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學生 , 學校應要求其辦理休學手續 。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 , 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 續辦休學手續 。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未申請復學的 , 學校應通知學生或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辦理復學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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