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禁止中小學教師7類不當教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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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12月29日消息,日前 , 教育部在前期廣泛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


教育部禁止中小學教師7類不當教育行為
七類不當教育行為是:一是身體傷害 , 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 , 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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