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 成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


認定程序
第八條??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序進行,除下列具體要求外,參照《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
(一)居民家庭申請低保邊緣家庭認定 ,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委托代為申請的 , 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 。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無法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愿意進行書面承諾的,實行容缺受理,在入戶調查時由申請人補齊提交 。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無異議的申請,可以簡化民主評議程序;對有異議的申請 , 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
(四)縣級民政部門對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家庭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對要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的,應當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審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 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第九條??居民家庭申請救助幫扶,需要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的,由受理的社會救助相關部門委托民政部門開展認定,認定流程由市(州)社會救助相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 。
第十條???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員同意后,可直接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 。
第十一條??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成員具有本辦法第七條列明相應情形,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可終止認定程序,并告知申請人 。
第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邊緣家庭認定過程中形成的檔案 , 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保存 。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應用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做好低保邊緣家庭信息數據采集維護、信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 。
【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 成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
四川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 成都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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